第212章 庭审_极品妖孽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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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章 庭审

  法庭是严肃的,有媒体出席的情况下,各个细节更是精益求精,一丝不苟。

  法槌一敲,主审法官宣布开庭:“文心武故意伤人致死一案,因发现新的证据,由原审被告人文心武申请再审,本院组成合议庭,做出了再审决定,现重新审理文心武故意伤人案,现在开庭!”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出庭人的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等等,都是严格执行法庭流程。

  “文小成,你的身份证件上显示,出生于1991年7月10日,至今尚未满16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法律是无法作为委托代理人替被告出庭辩护的,现本庭宣布,你的授权委托无效,请你坐到旁听席,庭审期间,无权发言。”

  全场哗然。

  旁听席中除了少数法律界的人士,其余都十分不理解,尤其是媒体圈的朋友,因为这个案子前前后后都是文小成一人在奔走,现在不让人家出庭辩护,这难道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内幕?

  文小成一咬牙,从辩方的位置站了起来,看了看被告席的父亲,又回头看了看辩护席的温雪和戴教授,眼圈一红。

  “拜托了。”

  温雪点了点头,表情不喜不悲。“放心。”

  旁听席第一排有人给腾出了个位置,小成过去,坐在了王洋身边,洋贼拍了拍小成的肩膀,尽在不言中。

  庭审继续进行。

  小成哑火了,好在辩护席还有两位律师,尤其是温大律师,更是不急不躁。

  接下来的流程是由辩护人陈述申诉理由,温雪言简意赅,几句话就将理由说的清清楚楚。

  “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我们的再审理由有以下三点,第一,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错误,原判决认为案发地点在文家屋外,相当于文心武在私人领地外持刀行凶,由此判定其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然而就我们发现的新证据来看,案发的院子本属于文家房屋的一部分,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可以证明,也就是说文心武是在对方持械闯入自家领地之后才拿起武器反抗,该行为应当被定义为正当防卫;

  第二,我们收集到了多名证人提供的证据,证明了本案死者张维海在临死前曾经说过要打死文心武的话,包括死者的家属张维山也出具了证词,这说明案发时,被告人文心武受到了生命威胁,是为求自保才失手将张维海砍死。这一情况应当影响量刑,但原审案卷中并未提及。

  第三,本案的四名受害人中的三方,包括吕松岩、丁兆丰和死者张维海的亲哥哥张维山都和被告人文心武达成了谅解,其中吕松岩和丁兆丰两人都认为文心武并无伤人意图,是属于正当防卫。综上所述,本案因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影响到量刑判决,故此向贵院申诉。”

  辩护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也正是庭审的焦点,双方对文心武持刀伤人这一事实均无异议,所以问题的核心就是如何给这一行为定性,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应当如何量刑的问题。辩论焦点也正是围绕这一问题展开。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法庭开始一项项对新证据开始质证,先是文家老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这份证据没什么好质疑的,法庭当庭予以确认。

  接着是19位当事人的证词,甚至还有不少人亲自出庭作证,证明了当初张维海的确说了那样的话。小成准备的更加充分,他竟然根据回忆,用电脑实时还原了当年的场景,在张维海说出打死他之后,每个人听到了都是怎样的反应,位置、动作有了怎样的变化,这些动作对被告人产生了严重的威胁和刺激,最后才导致了砍死张维海的后果。

  整个三维动画和在场所有人的证词都能严丝合缝的对应,不仅证明张维海说了那句话,而且间接证明了这句话给被告人以严重的刺激,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这样的庭审准备几乎是空前绝后的,甚至就连控方的检察官都摇头苦笑,这样的证据根本连辩驳的机会都没给自己留下。

  当然,这一组证据也被当庭采信。

  最后则是文家和吕、张、丁三家的谅解协议,这并不是决定性证据,不需要质证,不过对于能够积极赔偿,得到受害者家属谅解的,法庭一般在量刑时都会选择从轻从宽。

  到目前为止,庭审一直朝着有利的方向进行,所有证明被告人是正当防卫的证据都经由法庭采信。接下来则是庭审辩论阶段,一般庭审过程中最为精彩的辩论在这里几乎是一边倒的局面,不管是控方也好还是受害人也罢,一致认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对于这种情况应当从轻处理。

  就好像考试一样,真正决定成绩的,往往都不是在考试当天,除非一些突发偶然的状况,否则成绩如何,都取决于之前所做的功课。

  这一次,小成做的准备可谓相当充分,之前那位顾律师留下的伏笔不说,光是三家的谅解协议,就已经价值千金,更不要提根据19名人证口述作出的三维动画来还原现场了。现场的还原几乎百分之百和目击者的回忆相吻合,仿佛当年事件的回放一般。在这样的证据之下,法庭呈现了一面倒的局面,被害人本身表示不愿追究,而检方也缺少跟进的动力,案件进行到这里,几乎结果已经确定了。

  “全体起立。”

  此刻的文小成,看着自己的父亲,因为监狱里已经得到了再审的消息,所以从那时开始,文心武就开始留头发,到现在已经有了青虚虚的一茬,像是小寸头一样。一身橘黄色的囚服,洗的干干净净,似乎这是当父亲的能做的最大的体面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心武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死三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文心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持刀伤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为保护自身及家人安全不受侵害,属于正当防卫,但持刀先后砍死一人、砍伤三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系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及其行为系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判词几乎和前面一样,故意伤害罪成立,而正当防卫不成立,接下来只能看量刑了。

  “依照《刑法》第XX条XX款……判决如下:被告人文心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鉴于被告人已在监中服刑5年,本院宣布,被告人文心武刑期已满,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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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庭释放,和无罪释放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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